道路征地拆迁对于很多城市来说是非常常见的一件事,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以及限制,道路中标也是有着征地拆迁相关的规定,对于道路中标要多久才征地拆迁的问题,小编为大家简单的说明一下。这要归功于在明律所的价值属性比较大,较容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 一、道路中标要多久才征地拆迁 道路中标的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征地拆迁的地方一起征地拆迁,征地拆迁的工作几时开始进行道路中标征地拆迁工作就是几时进行。道路中标的拆迁时间是根据征地拆迁地区的相关程序进行。 二、道路征地拆迁工作程序简析 根据公路设计用地图纸,做好征地拆迁前期相关工作。首先,进行公路用地申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公路设计用地图纸必须经专家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如果涉及到林业或其它特殊用地须经林业和其它相关部门批准。只有公路用地的相关手续符合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后,才能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办理公路用地手续的程序为: 1、将公路设计用地图纸报规划部门对公路项目选址进行审核批准,获取选址意见书; 2、将经规划部门批复的公路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公路设计用地图纸报国土部门办理用地预审,获取许可批复; 3、将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许可批复和公路设计用地图纸报规划部门办理公路用地方案草图(公路用地篮线); 4、将规划部门批复的公路用地方案草图报规划部门办理公路用地建设规划许可证; 5、公路建设竣工后,向国土部门申报办理公路用地红线(公路产权证)。其次,做好公路用地详查统计工作。 公路征地拆迁是根据设计部门提供的公路用地图纸而进行放桩、核桩及土地、青苗、地表附着物详查和补偿洽谈等多项具体细致的工作。为此,我们应做好以下项基础工作:一是根据公路设计用地图纸,分清公路用地项目。一般高速公路需要用地的项目有: (1)公路主线、桥梁、涵洞、隧道; (2)沿线收费站、通讯和监控设施; (3)公路临时停车场和应急救援、管理设施; (4)公路养护工区及养护设备、材料场、维修设施; (5)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含苗圃)。二是根据公路项目用地情况,分清征用土地类别。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在形式上有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国有土地所有制两种。在集体土地中,土地类别有山地、水田、菜地、开发平整地、旱地等;在国有土地中,土地类别有国有统征地、协议出让地、行政划拨地、城市化转地等。是根据公路用地图纸,做好地详查和费用预算工作。在开展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之前,我们应该对公路用地边线桩、土地类别及面积和拆迁物数量进行地核,按照公路里程桩号做好如下统计工作: (1)征地范围内有多少土地所有人,各有多少土地面积; (2)集体土地(包括山地、水田、菜地、开发平整地、旱地等)和国有土地(包括国有统征地、协议出让地、行政划拨地、城市化转地等)各占多少面积; (3)按照品种、大小点清青苗(抢种青苗可不清点)数量; (4)按照长时间、临时建筑分别丈量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并核清楚被征用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现状等,同时要求建筑物业主提供用地和报建的有关批准资料; (5)核清楚征地范围内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拆迁物,便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能找到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解决。在做好地详查 统计工作的同时,根据在建公路当地、国土部门对各类土地、青苗及地表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概算出公路征地、拆迁的费用,便于统筹安排征地拆迁资金。 、根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做好征地拆迁的补偿及协议签订工作 拆迁的补偿及协议签订工作由于公路征地拆迁涉及到沿线的集体和国有土地的征收及公私(包括外商)经营厂房、村民住宅房屋、临时棚屋、电力线、邮电通讯线等附着物的拆迁。在被征地、拆迁的对象中,大多数单位和个人都能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但也有少数单位和个人不讲政策,漫天要价,阻碍工程施工。为了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要积极做好公路建设和征地拆迁补偿的宣传工作。 1、要积极宣传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公路是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必须的公益性设施,要让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明白修建高速公路不仅能够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而且还关系到本单位(个人)的切身利益,才能促使他们配合和支持征地拆迁工作。 2、要积极宣传对公路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其次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其它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地表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与此同时,还要向公路沿线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讲清当地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便于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接受。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土地和拆迁物补偿,可以通过协商或委托评估评估确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合的关于道路中标要多久才征地拆迁以及相关程序的知识,道路中标是很多道路中都有的一个小建筑,对于需要征地拆迁的道路遇到道路中标,跟随需要征地拆迁道路的进程进行拆迁,并且给予相对应的补偿给拥有方,进行合法的征地拆迁。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杨律师。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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