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拆迁损失处主张,是否有资格提起相关的诉讼事实上房屋拆扦补偿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 承租人具有获得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及装饰装饰补偿的权利。因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未赋予承租人评估机构选定权、评估报告复核权、复核结果申请鉴定权,亦即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没有参与权与话语表达权。 同样作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救济权,而且还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如若不赋予承租人诉讼救济权,会造成“救济则权利”成为一句空谈,也会造成同等的权利不受到同等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具体到用于出租的经营性房屋而言,房屋价值的补偿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疑;但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显然应归属于承租人;同时若承租人进行了装饰装修,则构成对装饰装修有添附的承租益的质影响,承租人亦有权获得装饰装修价值补偿。亦即承租人存在因征收获得上述损失补偿的权利,而房屋征收部门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或县级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补偿决定,会导致前述的承租人应当获得补偿之权利可能受到侵害。因此,承租人与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二、承租人有没有权利来质疑执法程序问题 在务当中,承租人作为一个利害相关人,原则上这个执法程序好像对承租人没有产生作用,因为这个执法程序所应对的对方就是行政相对人,把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给谁就跟谁产生这种程序的执法程序的问题。好像跟承租人之间不产生关系。例如,我把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给我的行政相对人,不需要送达给利害相关人,这是一个问题。又如,谁具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呢是行政相对人。我下达给谁,谁才有这个权利来提,你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但是你一旦拿到了法庭上、法院上,你有没有权利来质疑他这个程序的执法错误呢同样具有!你这个利害相关人同样有这个权利来质疑。比如,利害相关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这也是对方执法错误的一个方面,行政执法程序的错误,这是一个统一相关的。 综上所述,经营性房屋承租人的财产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受到侵害或不利影响的,其对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县级人民向房屋所有权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相关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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