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已经知道《城市规划法》颁布之前修建的房屋遇到法律问题时是不能依据该部法判定的,毕竟法不溯及既往。该部法发布以后,很多拆迁部门针对相关证件不全的历史性房屋往往采用的打着拆除建筑的义进行强制拆除从而达到拆迁目的的粗暴手段,这种手段在法律上来说是的。据专业人士报道,村里修路占用土地补偿还会有很大的上升期,市场业务也在不断的扩大,未来一定会越做越大的。 作为代表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对于一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又法构成犯罪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惩罚手段就是处理。处理本身就是具有惩罚性质的,同时又具有对抗私权利的属性。因此,在法律上对行政机关施处理手段又增加了一些原则上的限制:公平公开,惩罚与教育相互结合以及两年的行政时效。这样的限制很大程度上不仅维护了公权力也保护了私权利。下面我们就结合际的案例进行讲解: 李先生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设了工厂,对于该宅基地拥有相关的宅基地证。在2000年,李先生曾因为修建工厂的事情被当地的执法大队罚款1000元,缴纳之后留有了相关的票据。2022年,张先生的宅基地在当地城市规划拆迁的范围内,相关的部门针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了相关的评估,只愿意给李先生几千元的拆迁补偿费,李先生百般不愿意的情况下收到了当地住建局的决定书,要求李先生在5日之内搬迁厂内设施,配合拆迁事宜。面对拆迁部门的强势,李先生只能寻求律师帮助。 在律师的建议下,李先生将住建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住建局撤销决定书。李先生的律师认为住建局的处理超过了两年的行政时效,但是法院认为李先生的厂房一直存在,修建的行为也是一直存在的,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当庭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后李先生的律师提出上诉。 李先生的律师认为:处理针对的是行政行为,李先生修建的厂房是行为的结果不算是行为,如果住建局法证明李先生持续性修建厂房,那么厂房的存续就不能成为处理的对象。李先生在进行厂房修建的时候,相关的《城市规划法》还未生效,不能用该法规制李先生的行为,且当地大队已经在2000年处罚过李先生了,针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处罚。 比较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请。由这个真的案例我们可知,行政时效就是为了更好的规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不过,这个行政时效主要是针对历史性房屋的,新修建的房屋还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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