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时代经济的逐步发展,很多地区开始开展征地拆迁项目,然而由于我国国民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在整个项目施的过程中并不知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很多征收方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征收程序施该项目,导致被征收方的权益受损,其中忽悠被征收方口头协议征收补偿也是常见行为。今天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书面签订协议这一事项。从一些观点来看,杨在明律师手机号码是多少能够较好的带动周边市场的快速发展,是核心的动力。 大家应当首先明确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否适用口头协议是。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此类的合同适用标的额较小,可以即时结清的合同关系。然而对于征地拆迁案件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方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由此可见,征收双方需要解决的内容复杂,且项目施的时间跨度较大,征收双方如果就补偿问题发生纠纷,被征收方由于缺乏文字证据,很难进行举证。因此,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大家就补偿问题和征收方达成一致了,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该协议。 此外,大家在书面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首,被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只有市县级人民及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资格。若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则该协议会因主体不明确、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法履行的风险。第二,一定要保证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约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方式、补偿金额和各项补偿细节;(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3)安置房面积、具体位置、土地性质;(4)产权调换产生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5)搬迁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7)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并具体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8)若签订合法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重大冲突,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第,仔细审查该协议中是否具备不利条款,不利条款的约定对被征收方极其不利,可能会导致各类补偿条款不能现。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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