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是什么可能有人会说,棚改就是压低拆迁补偿,就是为了涨房价,让老百姓吃尽苦头。这个认知显然是错误的。对于来说,每一项政策都是利国利民之策,所有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改善民生,更不可能推出不利于百姓的政策。一些人抱有偏见,看待事物并不透彻,又或者是只看眼前,并没有宏观的考虑问题。棚户区改造是我国为了对城镇危旧房屋改造,解决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差推出的一项工程,早在10年前,我国就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各地区进行不同规模的棚改,说到底棚户区改造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善民众的居住条件,同时可以完善城市功能、化环境,对一些居住在环境差、没有基础设施的人来说,这样的棚改当然是利民工程。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著深远的意义。 那为什么会有部分人对棚改抱有消极的看法,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过程中,部分征收方为降低成本谋取利益等,刻意行拆迁之事,使得百姓遭到不公平的对待,利益受损。2022年棚改拆迁,为保证合法利益与合理补偿,这里提醒被征收人要警惕这4种情形。 一、警惕“被棚改”情形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但在征收工作践中,某些地方官员或许是为满足私利,会利用的棚改审批程序简化和资金的大力支持,擅自扩大征收项目范围。有部分的房屋虽然是位于老城区域内,但是它建设的时间不久,也不是很破旧,且交通便利,设施和环境比较完善,当地把它们也规划到改造的范围,这是违背了改善民生工程初衷的“被棚户”行为。 “被棚户”是非常严重的征地拆迁行为,市、县级别行政机关应该合理的界定改造范围,不允许把城市的道路,历史区域,文物修建等弄来的拆迁项目,给规划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而被征收人要警惕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改项目的范畴,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知悉所居住房屋区域的棚改项目范围,以了解自家房屋是否“被棚改”。 二、警惕“预签约”情形 “预签约”,是指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方鼓动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如果签订协议的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作出征收决定,如果没有达到该比例,则征收工作终止。这种模式极大的简化了征收审批的前置程序,对征收方来讲是一种非常高效的征收手段。被征收人在签约前一定要先看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补偿标准是否达到了自己的预期,记住核心就是不管早签晚签,补偿不能低于法律规定。否则一旦在征收方的鼓动下签署协议,日后发现不对劲后悔也就晚了。 、警惕 “以拆违促拆迁”情形 由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多数属于年代久远的房屋,很多棚户区居民在建房初期法办理房屋证件,但很多都是历史原因造成的,错不在被征收人本身。然部分征收方往往会以证、手续不齐全为由,认定被征收方的房屋属于“建筑”,借以压低补偿、加速拆迁。对此情况,被征收人不要放松口径,一定要坚持合理的补偿标准,必须时启动法律程序。 四、警惕“老旧房”说辞情形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道路绿化、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因为是棚户区,所以大多房屋都是比较简陋老旧的,部分征收方常常会以此为说辞,压低补偿,但是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这些棚户区大都属于城市国土土地,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应该以周边房屋价格为标准,至少要保障被征收人可以购买同一地段和相当面积的房屋,不能因为棚户区改造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棚改本身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利好政策,却在落在面临各种变味的窘境。假设遇到这些问题而法应对,建议被征收人及时请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化被动为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保证补偿合理公平。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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