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户口关系通过房屋被强拆如何赔偿的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其有著极强的生命力和强有力的号召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是于2022年1月19日制定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故从法律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但践中,出现由于历史上原因,大城市房价、生活成本比较大,往往出现在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遇到房屋面积小但是居住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户口关系,首先我们对“户口”有个简单了解 根据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界定为农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2022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农业户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一)享有承包经营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解读: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也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关系 (一)宅基地部分补偿 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原则上以区片地价价格对被征地拆迁人补偿。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片地价标准也是太低。故因依据“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土地比较基本原则来与地方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中,积极参与,争取更高补偿标准。 (二)房屋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从法律析,房屋是按照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的。说到此,被征地拆迁人肯定会说,那标准太低了。是的,目前《土地管理法》正在修改中,但从法律上讲,目前《土地管理法》仍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依据。 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讲到此,肯定会有被征地拆迁人怀疑律师业务能力。其,大家只要能区别两个概念:补偿和安置。若能真正理解补偿和安置,就会理解践中拆迁补偿安置的含义。 然而,被征地拆迁人经常将补偿安置放在一起说,但是这二者是有区别的。补偿是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补偿,一般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费用,房屋营业损失、过渡安置费、奖励费用等方面补偿;而安置则是对涉及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居住比较基本权益的保障。 在明拆迁律师提示: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部分,与户口基本上没有关系,而安置部分与户口有一定关系。针对具体涉案项目补偿安置问题,地方会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体现安置与户口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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