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5种常见强制拆迁类型,看看你家属于哪种 

2024-09-09 14:3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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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收拆迁不仅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规划建设,也与民生福祉保障密切相关。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或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除了国内,拆迁被强拆怎么办在国际领域也崭露头角逐渐的受到更多外国友人的青睐。

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速推进,在执法践中,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现象屡禁不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李群杰律师近期就代理了这样一起强制拆除案件。委托人张某在当地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因相关项目建设,其宅基地及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尚未与委托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未经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动用大型机械擅自将委托人房屋强制拆除。

现中,有着与张某一样遭遇的人很多。对于面临征收拆迁的被拆迁人来说,如果能够提前了解务中常见的强制拆迁类型,就可能针对自身际情况提前做出应对方案。

行政征收中常见的强制拆迁的类型有哪些

1、未依法申请法院施强制拆除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施条例的规定,有权机关在依法作出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公告后,被征收人仍未交出土地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要有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否则,任何部门以任何借口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都是的。

2、未经依法补偿先行强制拆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房屋应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的补偿。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利人未与房屋征收施单位达成协议,亦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房屋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对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担,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

3、以“拆违”代替征收拆迁

进行征收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征收。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了,拆除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即允许强拆。务中也因此出现了一种情形:

房屋在建设之时以及该地被征收之前,未有任何机关对房屋作出过制止、处理等决定。但当房屋所在地启动征收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就被认定为建筑,进而被强制拆除。此举显然存在“以拆违代征收”的情形。

4、以“拆危”代替征收拆迁

与第种类型相似,在被征收人的房屋结构完好,仍然具备完善的居住条件时,征收机关为了加征收进程,以不正当的鉴定目的或者不合法的鉴定程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鉴定,并将其认定为危险房屋,从而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出房屋。

这样的行为,是完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其本身也违背了和法律法规、政策精神。上述手段有可能在短时间内促进拆迁工作,但是威逼、胁迫的拆迁手段,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

5、以野蛮、暴力方式施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但务中此种强制拆迁行为属屡见不鲜。

以上是五种常见强制拆除行为类型。这些类型发生在不同时间节点,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应对举措。作为被征收人,在房屋遭到强拆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妥善收集各方面证据。必要的时候,在拆迁补偿律师的指导下,针对拆迁方的强拆行为,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之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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