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县棚户区改造,改造小组多次与甲进行协商,双方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来改造小组找到X甲的叔叔,让其直接签字。这种现象在征地拆迁中,并不少见。拆迁中,为了让老百姓签约,什么样的方法都用上了。对于现在的市场行情来看,城镇房屋拆迁有著极具优势的发展前景和极其优越的生态环境。 令人疑惑的是,这种亲属代签的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吗 小编认为。在当前的征地拆迁中,不少征收部门为了追求简单高速,没有直接与产权人签订协议而是与产权人的亲属签订,这种签订方式在法律上不可取,亲属在未经产权人的授权时不具有对产权人房屋的任何处分权利,征收部门仅以签约人系产权人的亲属而主张表见代理是不能成立的,需要说明的是行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协议,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在签订中具有严格审查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签约人的主体资格的义务,而不能以善意第人的理由主张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X甲主张对其亲属签订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知情且未授权,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证据证明经上诉人追认的情况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认定被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效。 比较高法院的观点: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 补偿协议一经签字确认,就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协议应当谨慎。广大被征收人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前,都要谨慎阅读、慎重考虑。遇到不确定的问题,可以及时找律师咨询,帮忙审查协议内容。征收项目启动后,被征收人一定要与家庭成员团结和睦,统一立场和对外口径,避免相互猜疑。亲属代签协议关键看签字的亲属是否得到了被征收人的授权委托,若系其擅自签约则可能导致协议因权处分而存在不确定性。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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