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之前的日常咨询案例中发现,很多被征收方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如果权益受损,会选择直接就权益受损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却在立案时就陷入了困难。目前虽然我国的立法制度已经逐步完善,但由于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很多老百姓还是抱着“胳膊拧不过大腿”的心态,轻易妥协。也有很多老百姓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仍旧会存在“大难题”,即立案难、审理难以及执行难。此时被征收方应当如何继续进行维权呢立案难究竟有办法解决吗今天小编就针对这样的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从需求端看拆迁强拆律师事务所更符合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愿意为心仪的事物买单。 首先,被征收方如果想要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先行判断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即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主要的审查点包括被征收方是否具有适格原告的资格、是否拥有明确的被告以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依据。如果这些条件法院立案庭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被征收方应当进行登记立案。对于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起诉状,并出具收到起诉状日期的相关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认为被征收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注明理由。被征收方若被拒绝立案,且法院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相关裁定的,被征收方可以选择和原法院立案庭进行沟通,要求法院或立案或给予书面裁定或出具接收材料书面回执。 如果被征收方遇到人民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不予进行立案时,可以选择投诉或者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 首,被征收方可以选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不予立案的法院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分。同时,如果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被征收方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一行为的施需要有前置条件,即被征收方得证明自己已经向下级人民法院起诉过,因此,如果被征收方向原法院申请立案被拒绝后,可以通过邮寄起诉状的方式进行起诉,并保存相关邮寄底单,此类底单就是证据。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被征收方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当立案、审理,或者指令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件。 第二,被征收方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由于我国人民检察院是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机构,具有对立案中的问题进行监督的职责。 因此,如果在践中,大家遭遇立案难的情况时,一定要坚定维权信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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