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要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也就是说专门拆迁律师向著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地上附属物等的评估价值有异议,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及申请房地产评估专家会鉴定。 【案情简述】 王某是汉中A市的居民,常年在南方B市打工谋生。2022年12月1日,他在A市的房屋所在区域因进行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与王某在签约期限内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 2022年12月30日,王某前往B市继续工作,后某区作出补偿决定,并向王某邮寄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王某对补偿决定中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认可,但由于收到补偿决定前,王某从未收到过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法对评估价值提起复核程序,故王某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区在征收王某房屋的过程中,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王某没有依法送达房屋评估分户报告(被告法证明其有效送达),限制和剥夺了王某 申请复核,专家鉴定的权利, 因此判决确认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法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公平、公正、合法,这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对评估价值存在异议, 依法享有质疑并要求复核纠正的权利。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再次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在经过复核、鉴定程序之后,依然存在争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复核、鉴定、复议、诉讼多个救济途径。因此评估报告要及时、有效送达被征收人,以便被征收人对估价对象、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规范、及时提起救济程序。 但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没有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将导致被征收人法全面行使救济权,失去了在评估报告复核或者是评估报告鉴定中纠正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过低的情形,这样会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结束语】 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依然有异议的,需要及时申请专家会鉴定。 如果没有收到评估报告而直接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存在其他情形,那么被征收人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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