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拆除】征地拆迁,听说不允许在“周末”执行强拆法律有做相关规 

2024-08-28 09:1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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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棚改拆迁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由此导致的强拆行为也是屡见不鲜,这是一种悲哀。有时,征收方时间上为了赶工期,或者是为了减少执法阻力,会选择在周末施强制拆除行为,这种行为合法吗也因此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拥泵者为其加油助威,传播品牌的价值和功能。







对法律有所了解的读者可能会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施行政强制执行,那周末施强拆,显然不合法啊。但问题是,周末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呢







根据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我国放假的节日共分为种,一种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与国庆节;第二种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即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和建军节,这四个节日只有相对应的人群享有半天假期;第种则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自行规定,如广西等地会过“壮族月”,并放假两天。从这个办法来看,周六周日显然不被包括在节假日的范围中。















那么周六日属于什么性质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条规定也就是俗称的周末加班,应当获得双倍工资。从这一点来看,周六日应当属于休息日,与一般的工作日区分开来。







但是有的读者可能会说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也提到了节假日,即“期间届满的比较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首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而在一般的法律务中,如果期间的比较后一天是周六日,也可以顺延到下个星期一。这很好理解,假设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想要上诉,正常上诉期是收到判决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如果比较后一天恰好是周末,想上诉但是法院不办公,总不能因此剥夺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所以顺延到周一仍然可以上诉就显得合情合理。那么回到我们开始的问题,在民诉法的语境中,周六日显然被纳入了节假日的范畴。















说了这么多,岂不是说明法律自己在相互“打架”吗其不然,节假日这一词并非法律术语,其语义没有准确的定义,需要结合使用时的语境和立法的目的来看。出台的放假规定,显然是为了指导社会安排何时放假,假期长度,周六日放不放假,放几天假是用不着规定,每个人都心知肚明的,那么规定中不予提及也很正常,不能据此得出规定中没有提及的就不算法定节假日。而《劳动法》将周六日定义为休息日,是为了对加班工资进行区分,即逢年过节加班可获得倍工资,周末加班则只有两倍,不将周末重新定义法和过年过节的假日区分。此外,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看,传统节日往往是劳动者想要阖家团聚的时光,此时加班得到比周末加班更高的报酬也是对加班者精神上的补偿,而不能以此论证周末不属于节假日。而民诉法上面也已经解释过了,出于保护当事利的角度,将周末纳入节假日的范畴有其必要性。







回到《行政强制法》中,该法的目的不止在于规范行为,也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从这个角度讲,禁止周末强拆有其积极意义,否则老百姓在周末放假期间还要提心吊胆,未免过于不合理。比较高人民法院显然也持这一观点,其在《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首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中提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首款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虽然比较高院对此类答复的态度是“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是这种态度往往也会影响下级法院的裁判观点,我们可以作适当的借鉴。















总而言之,执法部门在施强制拆除时并不应当在周六日施,否则就应当承担行政的责任,拆迁户若是遇到了这种情况,可以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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