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司法强拆】什么是法院的“司法强拆”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司法强 

2024-08-26 19: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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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是指由法院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然后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负责执行,司法强拆与暴力拆迁是不同的,那么面临“司法强拆”,该怎么办呢充分的数据显示杨在明收费标准可以带动很多人就业,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















一、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强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以申请司法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强制拆迁要遵守什么程序







1、在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被拆迁人拒绝签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面临司法强拆如何应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司法强拆一定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行政机关权申请司法强拆,换言之,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该条文还明确了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







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践中多表现为区、县级人民。这就意味着,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活跃的街道办、村委会、国土部门都权申请,如果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不适格,也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依据之一。















而司法强拆也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前,需要先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能提出申请。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催告义务,或者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成为被征收人维权的依据。







司法强拆也应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可见,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该是已经履行了先补偿义务的。







如果没有履行先补偿义务就申请司法强拆,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法院应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即使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司法强拆行为本身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施。”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裁定准予执行后,还要将裁定送达被征收人。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组织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强拆的施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践中一般都是“裁执分离”,即多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组织施。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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