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房屋征收时,很多当事人都想知道新出生的胎儿、婴儿是否能得到补偿除了国内,杨念平征地拆迁律师在国际领域也崭露头角逐渐的受到更多外国友人的青睐。 让我们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 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所承担之义务,除非来自继承,殆其他来源。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在司法践中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胎儿权益保护范围。 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和贯彻。 由于我国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 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 内容来源于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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