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大部分农民一辈子比较亲近的可能就是脚下的土地了,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对于农民朋友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尤其是遇到集体土地征收的事情。在过去的几年里,不断的改进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完善有关土地的法律体系就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农民,但是,长时间的立法滞后性依然留下了不可避免的弊病,那就是将土地征收的款项直接发给村委会。与此同时,律师拆迁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案例:全部征地补偿款都被打给了村委会 张先生是陕西省某市某村的村民,17年时候因为完善动车路线的需要占用了张先生的一部分土地,按照比较初的补偿方案计算,张先生即将得到征地补偿费8万元,安置补偿费5万元以及青苗补助费一万元,签订补偿协议将尽一年后,张先生仍然没有见到补偿款,去市里问才知道早就已经打给村委会了,张先生像村委会索要相关的补偿费,村委会表示除了青苗补助费之外的费用都不予发放,村委会要统一安置。即使张先生表示不接受统一安置也济于事。 法律分析:该给个人的要直接给个人 小编认为,这里面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首,市级行政机关直接将个人的补偿款打给了村委会,明显主观意识上存在行政偷懒的意识,同时在程序上也没有依据甚至是的。根据《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首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项:“市、县和乡(镇)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征地批后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不管是规定还是情理之中,市都应该将补偿费用直接交给张先生,出现这样的结果,当地市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村委会要求统一安置的想法本身就侵犯了村民们的自主选择权,尤其是在张先生拒绝统一安置的时候村委会依然强制的行为,更是恶劣,不仅对法律规定解读有误,而且侵犯了张先生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同时,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很显然,村委会拒绝向李先生支付安置补助费于法据。 土地始终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对土地也是爱之深切,如果遇到了征地拆迁的问题,各位农民朋友一定要摆正态度,坚守自己的底线,不轻易地妥协,否则到比较后很可能会地钱两空的。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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