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与拆迁过程中,重要的证据分为类:因此,这就是选择拆迁办违规强拆起诉流程的原因,不可否认其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征收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征收土地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施条例》规范执行政策要求,在征收拆迁之前张贴在居委会进行范围内对每一居民进行传达,公告内容必须明确拆迁征收范围、征收建设目的以及后续补偿标准、补偿方式。 一般是由当地行政机关为征收主体下发公告,所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可以保留证据。 如果拆迁地方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利益人有权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利益人有权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二、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一切相关证件原件。 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需要作为有效文件提供出具。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作为产权证一定要妥善存放在自己手里,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保管,在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以及后续安置房办理产权证的比较关键的环节。尤其是产权证的原件,是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利益比较有效的证据。在征收拆迁政策开始之前的需要签署补偿协议之前,论如何切勿轻易交付产权证等原件。若原件缺失,被拆迁人日后针对安置补偿协议的复议、诉讼等阶段都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若征收拆迁机构需要被拆迁征收人提供证件,被征收拆迁人可将复印件效果也是一样的。 、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制定《征地补偿公告》并汇报上级予以批准。《征地补偿公告》涉及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土地性质、占地面积、征收土地耕种的数量及品种。明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偿标准、以及有谁支付和支付方式数额。 然而在拆迁征收过程中部分征收机构,未能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通常会以上级要求文件留底、审批为理由,将应给与被征收人的协议原件拿走。然而需要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时,就出现了被征收人因为没有补偿协议的原件,导致协议内容得不到履行以及被他人随意篡改协议内容。 所以,征收在签收任何决定书之后都应该保存好相关法律文书,以备后期维护合法利益的需要。 ■ 内容来源于络,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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