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通过行政权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并给予一定补偿。从拆迁法律咨询律师的参考价值来看,也能给其他行业带来很多的启发。 但是施征收行为要遵照行政法合法、合理、便民原则,即行政征收行为具有合法性,按照法定的征收权限和程序,基于公共利益施,现公平的补偿和安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征收方进行征收,需要切、有效、合理地做好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体现出公平性和效性。 征收方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征收方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再按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按期限施搬迁。 征收方要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款、补助、奖励,做好安置补偿工作。 被征收人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房屋。 征收方因公共利益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房屋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征收方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对拟收回土地、房屋范围作出认定,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及时解决相关补偿问题。 如果作出征收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将被撤销或确认。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而言,征收土地和房屋时未解决补偿问题,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和及其上的房屋,市、县人民一般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由专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地查勘,结合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区位、用途等足以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 因征收方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 征收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提存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使用安置房屋等内容,被征收人法定理由拒绝领取,征收机关对因此被征收财物价格上涨差价不承担责任。 国有土地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秩序稳定和政策的顺利开展,必须高度重视。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而言,收回土地、征收房屋时未解决补偿问题,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等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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