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房屋“已拆”后的征收维权有两点必须满足:一是必须未签。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由于各种原因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形成了“也签了也拆了”的局面,那么就所谓维权了;二是房屋、土地必须是遭到的强拆强征,而不能是依程序施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强拆强征。对于后者,几有效的救济途径,在房屋已被拆的情况下更是回天乏力。恰好,很多人因苏州房屋拆迁咨询律师而带来更多的益处,使之蓬勃发展,对行业的促动也是较大的。 那么,对于因征收方暴力强拆所形成的“已拆未签”情形,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应对呢 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施强拆的的强拆行为。《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一)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践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已遭的强拆而灭失,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法院经依法审理应对此情形作出确认强拆行为的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践中确认强拆的前提是要确定强拆行为的施主体,进而“有明确的被告”,符合“民告官”的起诉条件。故广大被征收人务必要在强拆发生时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在强拆发生后积极通过报警、举报、与征收方人员沟通等方式获取与强拆行为施主体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通过诉机关不作为等“诱导诉讼”来得知强拆行为的施者,为提起确认强拆之诉奠定基础。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当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建议被征收人仅诉请确认,而不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听从专业律师的建议,不要随意增加诉讼请求事项。律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被征收人保留协商、谈判这一选项,而不至于把路一步走死。 践中,法院有时会在此问题上刻意模糊概念,敦促被征收人在诉强拆的同时请求行政赔偿,甚至威胁被征收人若此时不申请过后就不能申请了。而被征收人则很可能被法院的这类说辞所迷惑,进而对律师的说法产生怀疑,甚至不听劝告执意按法院的建议去起诉,这是极为不明智的。《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据此,是否在“民告官”时同时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是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在此时提还是不提。《赔偿法》第39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财产权被侵犯之日(通常也就是强拆发生之日)起计算。据此,所谓的“过后就不能再申请了”是彻头彻尾的谎言,被征收人不可轻信。 第二,在有关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法律程序中搭建协商平台,争取协商调解解决补偿事宜的机会。即使房屋遭强拆,被征收人仍不可放弃一切与征收方沟通、协商、谈判的机会。因“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的原则,在补偿安置未落的情况下,征收方仍然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针对这一户的征收工作才算完事。故房屋遭强拆并不意味着协商谈判筹码的全部丧失,被征收人仍要积极寻求机会通过谈判获取补偿,而此时的筹码已经由房屋、土地换成了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及征收行为所带来的可能的法律责任。 通常而言,若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合法建筑,那么确认强拆后在诉讼过程中调解结案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只是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践中,受案法院往往会主动担任中间人的角色,为双方搭建调解的平台,从而现行政诉讼际解决行政争议、定纷止争的作用。 而如果涉案房屋为证的建筑,那么协商调解的难度会更大些。这也就是律师一再强调的“证违建要积极守房”的理由所在。不过,借助于专业律师的帮助,证建筑遭强拆后获取补偿的例子,也是比比皆是,被征收人切不可轻易放弃努力。 第,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征收维权“万里长征”的比较后一步,就是这一招。在确认强拆的胜诉判决到手,而与征收方的各种协商、沟通又都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是被征收人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比较后途径。在过往的岁月里,《赔偿法》因其“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严苛规定,而被戏称为“不赔法”。但是随着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这一切都有望得到很大的变化。 简言之,根据这份判决所确立的同类案件的裁判精神,行政赔偿是真赔,而且完全能够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不会损失。自此,房屋遭强拆后申请行政赔偿,不再是一种被动、奈的比较差选择,而是被征收人可以积极考虑的有效维权之策了。 通过以上维权方式的介绍,希望能给广大被征收人在迷惘中找到一条适合的解决路径。拆迁律师也反复提醒着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拆问题时,一定要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不可对方说什么就信什么,这样会对维权造成很大的麻烦。当然,在矛盾产生之初就尽的请专业律师介入,可以大大的降低风险,减少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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