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民告官”总是难立案在明拆迁律师教你4点从容应对 

2024-08-24 13:5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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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的顺利进展,立案受理是其开始的关键点。立不上案,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可以说是征收维权领域的一大难题。即使在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后,被征收人仍时常在这一领域遭遇阻碍。甚至有邮寄的立案材料被法院直接封起来原样寄回的情形发生。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攻克“立案难”这一问题呢本文,在明所的青年律师贾素飞给大家分享一下立案方面的技巧……除了国内,杨念平征地拆迁律师在国际领域也崭露头角逐渐的受到更多外国友人的青睐。

一、千万不要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首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了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是六个月。比如,公民甲于2022年3月7日收到一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若不服该行政决定,应从3月8日开始算6个月的起诉期限。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经过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是十五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新的行政诉讼法解释对于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和诉讼期限的,当事人的起诉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一年。

二、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充分准备

行政起诉状中需要包含起诉的必备要件:原告、被告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和理由、受诉人民法院,这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硬性要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就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若是不作为案件,就是不作为的具体行政机关。诉讼请求上可以要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如确认拆迁行为)、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如撤销某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确认被告不履行某法定职责的行为、判令被告履行某法定职责。如因财产遭受侵害,寻求报警的,未出警或即使出警但也未处理警情,财产受损人可以起诉不履行接处警法定职责的行为。

受诉人民法院是指原告起诉时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行政案件在相当多的地区有集中管辖及异地管辖的规定,如山西省范围内行政案件一审异地管辖方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属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异地管辖更加促进行政诉讼立案的进展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判。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用邮政特专递方式向人民法院邮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既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也能很好的确定具体的起诉日期。当事人可通过保存递签收凭证来证明自己提起起诉的时间。被告此时若对起诉期限作超期的答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采纳被告的答辩。

四、及时缴纳诉讼费

行政案件诉讼费按件收取,一件50元。在人民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时须及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若一直未缴纳诉讼费,视为撤诉,也就是说您就没有提起该行政起诉,也就没立上案。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想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只要有好的攻略,行政诉讼立案难就不再是难题。在大量的司法践案例中,经过律师专业指导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难的问题上能更更好的解决。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更是行政诉讼攻略上的比较佳选择。论如何,当案件迟迟因各种理由立不上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树立明确的权利意识,依法坚定维护自己的诉权,绝不可随意放弃权利,“知难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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