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而导致每个地区的拆迁补偿并不统一,可是原则性的指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法律原则还是有的,这些原则、法律条例的存在充分的保障着百姓的利益。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低于标准向著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五章十五条,详细阐述了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其中提示、强调的四条拆迁补偿原则,充分保障着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当遭遇一些不公平的对待时,这些原则也能为广大被拆迁人争取比较大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参考意义。下面就为大家具体讲一下这些原则。 一、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凡是说要先搬迁后补偿的,都是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老百姓房子,加速拆迁进程,又或者让老百姓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自己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进而施压,压低补偿款。 被拆迁人自身一定要坚定这一原则不动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拆迁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 二、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您的拆迁款的房屋均价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那么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这种情况,您要及时进行维权。 、禁止任何逼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不仅强拆是的,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迫当事人搬迁的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四、拆迁户对货币补偿、房屋调换自由选择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在践中,如果拆迁户的房屋价值比较大的话,拆迁户也可以选择即拿拆迁款,也要小一点的安置房,如果地方在拆迁时不顾拆迁户意见,强行安排拆迁户拿钱还是拿房屋的话,这是的,您可以早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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