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个村民小组的组长。由于征地,该村已收到征地补偿款,经过协商,大家都同意由李某来管理,之后有村民提出征地补偿金额不对,经核,李某确属挪用了土地征收款100万元。那么问题来了,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吗构成什么罪另一方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口碑也给大家带来切实的好处,倍感受用,实属行业的典范。 毫疑问,李某将属于村民集体的钱财自己挪用,显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构成犯罪。那到底是什么罪 《刑法》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 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人民团体,企业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侵吞,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国有财产,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串通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解释规定:村民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行政机关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 (二)抢险、防汛、救灾、扶贫、移民、抚、救济款物的管理; ()经营和管理国有土地; (四)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行政机关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管理土地征收费用时将土地补偿款作为自己应认定为贪污罪,但村民小组组长是否也构成贪污罪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村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较大数额村民集体财产的行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侵占罪处罚,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刑法》相关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