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甲方主体资格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城中村改造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般拆迁办为甲方,被拆迁户为乙方,乙方的主体资格基本上没有问题,那么甲方的主体资格呢,我们建议被拆迁户事先核一下拆迁办的主体资格,确认其符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要求。因为在现中,经常出现拆迁方签约主体不适格,甚至根本不存在这个机构或组织。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如果因为签订了这样的协议而让对方把房屋拆除,事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很可能法履行,这会增加以后维权的难度。 2、查看协议签字和盖章 除了核甲方的主体资格外,还要看协议比较后的签字盖章。在我国,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对个人的要求通常是签字,而对于单位、的要求则主要是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一般情况下,在协议比较后拆迁办不但要负责人签字还需加盖公章,这样才能被认为是签约主体。发生纠纷时就可以以其作为被告。因此,在补偿协议上,签约不但要签字还要加盖公章。 3、不签空白协议 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像之前说的那样,而此时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 4、不相信口头承诺 有时,拆迁办为了促使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口头承诺给予高额拆迁补偿,但未在协议里加以体现,这显然严重侵害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承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文字协议确是白纸黑字,赖不掉的。虽然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均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口头约定往往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在此,强烈建议被拆迁户一定要将所有的拆迁补偿事项落到协议当中。只有这样,在后期寻求律师介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才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5、补偿协议要明确具体的回迁安置 当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后,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对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对于安置房尚未建成的情况,往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安置房建在哪里、何时建成、房屋质量、面积、交付时间等因素都难以确定。 所以,在协议中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6、先拿到货币补偿再拆迁房屋 法律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 建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采取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地点、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因为拆迁办的招数往往让普通的老百姓防不胜防,有时候房子拆了,但却迟迟拿不到补偿款,因为协议中的约定对被拆迁户不利,到哪里说理都很困难。所以律师建议先拿到货币补偿到位后再让拆迁办拆除房屋,否则房屋不在,再想要货币补偿到位,就很难有主动权。 7、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拆迁办经常也会作出各种承诺,但是又没有约定违背承诺的后果,这就为拆迁办自己保留了余地,却为被拆迁户维权制造了障碍。如果没有任何法律后果,那就相当于没有任何保障。 8、慎重签字 比较后,被拆迁户在拿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不能马上签字,而应该仔细阅读,确保了解协议中的每个细节,理解协议的全部内容。还可以复印一份回家与家人商量,或者找律师咨询。对其中有疑问的条款可以向对方提出异议,要求修改。签字意义重大,签字就表示认可协议的条款,这是比较后一道关。如果签字后又觉得补偿不合理,再想维权,那难度就相当大了。 9、索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很多时候,拆迁办和被拆迁户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是要拿回去盖公章,却许久不见拆迁办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被拆迁户一份,导致被拆迁户后期维权时非常被动,自己手里没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证明拆迁办的违约行为。很多时候拆迁办还以被拆迁户已签协议为由,被拆迁户违约。 如果大家觉得自己的拆迁补偿不合理或者有相关疑难问题,可以私信联系我,提供免费咨询!进入文章尾部“了解更多”免费咨询,我们将为您带来比较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