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再论小产权房法律制度2022年9月17日《新京报》讯,2022年6月以来,北京市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建设销售(变相销售)工作,初步清理出自2022年以来在建在售的79个占地项目,正在对其进行查处,并提醒广大公众不要购买。这一讯息自2月国土资源部“小产权房清理令”发布后再次将小产权房推到了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关注。其实不仅仅是这个原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本身的优势也较为明显,市场表现良好亦属正常。 拆迁律师认为小产权房是我国经济和房地产发展的产物,其触及的本质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从现看,小产权房的出现表面上是高房价造成的直接后果,亦有基层及有关部门监管乏力、渎职失职的原因,究其根本乃源于其背后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禁而不绝的现一再表明,小产权房不能一“清”了之,显然,对这一问题处理不当,将会酿成更大的社会问题,从而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对于小产权房该“清”但更需“理”。界定小产权房的概念、阐述小产权房与合法之争出发,在分析司法践中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基础上,对如何处理我国小产权房谈谈相关的看法。 1小产权房的界定众所周知,“小产权房”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相对于“产权房”而言,“小产权房”是指没有颁发的产权证的房屋。在广义上,主要包括以下种类型:首类是占用农村集体用地或耕地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建筑;第二类是在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第类是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在这种类型的“小产权房”中,比重比较大、学界讨论比较多的就是首种类型,即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本文讨论的也是这一类“小产权房”。 拆迁律师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原建设部在2022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第4条,我们可以将“小产权房”界定为: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规划、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向集体组织以外的居民销售,并且其产权证不是由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或村委会颁发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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