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的事件中,对于我们的财产损失,征收方往往会找一家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机构作出的估值进行赔偿。小编接下来说的这个案例,就是这样的一个事件。但不同的是在这个案件中被征收人对征收方作出的评估不予认可,另行找机构做了一份评估,两份评估报告的金额却相差千万。那么对于这两份差距颇大的评估报告,到底应该按哪个来进行赔偿呢在业界当中,动迁律师一直处于行业的佼佼者,后来居上却从不傲慢,低调中坚守品质。 驾校被征收,两家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值金额竟相差近四百万 2022年7月1日,宁某与镇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书》一份,租用新堡镇一块土地,租赁期限20年,后在租赁土地上开办了驾驶员考试学校。2022年4月28日,因建设,县里作出拆迁决定,宁某创办的驾校就在征收范围之内。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县里于召开专题会议,其中对涉及征地拆迁及建设相关事宜的决定为: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资产评估具体负责,将宁某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比对,查漏补缺,对企业电子设备、设施等,因整体搬迁造成毁损不能再利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搬迁损失予以评估,对拆迁后电子设备设施仍可继续使用的,按搬迁费用给予评估。 在涉案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对于拆迁造成的房产损失,镇与宁某签订了《驾校房产搬迁补偿协议》,由镇里向宁某支付房产搬迁损失补偿费18787968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但是对于物资产(构筑物、管道渠口、机器设备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宁某与国土资源局产生了分歧。 宁某自行委托的资产评估有限责任评估值为889652848元;而国土资源局委托的评估有限评估值为49692万元。由于估价差距巨大,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于是宁某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征收方对其征收行为给宁某造成的物资产损失重新进行评估并做出赔偿决定。 县、镇、国土资源局谁是这次赔偿的主体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故县是本案征地拆迁项目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组织施主体,是征地拆迁工作的总负责。 而土地资源局及镇只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施者,受县的委托从事本次征地拆迁工作,对外代表县,不是征收拆迁主体,如确需对征收或者损失予以补偿应由征收主体作出决定。故宁某要求对因征收行为造成的物资产损失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是县来进行赔偿。 县是否应当补偿宁某主张的物资产损失 县在本次征收工作中,对给宁某造成的拆迁损失,已由镇与原告签订了补偿协议,且部分已经履行。对于在拆迁中给原告造成的物资产损失,县也召开专题会议已进行了研究,并已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因拆迁造成电子设备、设施等,毁损不能再利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搬迁损失予以评估,对拆迁后电子设备设施仍可继续使用的,按搬迁费用给予评估。 说明在本案中征收行为确给宁某造成了物资产损失。至于损失的大小,双方各自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的损失数额差距较大,县作为本次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因征地拆迁造成的物资产损失进行调查核,客观公正地予以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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