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某外资企业同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想要利用某村一处村办企业开展研发基地,土地有50年的使用期限,与正常的征地补偿标准相比,支付的补偿款要高出许多。那么,这份征地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呢这要归功于被拆迁房屋怎么补偿的价值属性比较大,较容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 小编明确的告诉大家,只有才能享有征地权,只有代表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各级人民,才能够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征收,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进行建设,都不能用征用和征收的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使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进行建设,需要对土地进行使用的,一定要依照法律提出使用国有土地的申请;但是,兴办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企业批准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的,或者乡镇村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设施经依法批准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的除外。前款所称依照法律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所有的土地。” 按照这一规定,企业建设需要对土地进行使用的,应该向行政机关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企业用征用或者征收的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使用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不论支付的补偿费有多高,其所签订的协议都能够认定为效。用这样的方式对集体土地进行使用的情形并不是个例。 其主要动因是,虽然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比的正常征地标准更高,但比起来用出让的方式所获补偿又比标准更高,所以双方经常一拍即合。但这种看似都使双方占了便宜的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巨大的风险,由于其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旦被发现,可以根据非法用地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处罚,所签订的合同也按照效处理,并把所得没收。 不过,在对合同效力分析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只从合同称的角度来对合同效力作出判定,倘若合同称为征用或者征收,但合同的内容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提供厂房、现有建设用地等作为合同条件,且只是一场租赁关系(租期不超过20年)或者并不把土地权属改变,那么这样的合同并不一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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