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拆迁奖励,是有法律依据可遵循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为了实现目标,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化茧成蝶,不断的打磨产品质量,提升业务能力,最终在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 符合法定条件的拆迁奖励,该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拆迁奖励属于法定的补偿项目之一,是符合相应条件的被征迁人在房屋价值补偿之外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 而且把奖励本身拆开来看的话也不难发现,“奖”是一种手段,“励”是目的,就是要鼓励片区内的被征迁人尽签约,使整个项目顺利推进。 根据上述规定,市、县人民也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的办法,来保障被征迁人的这部分权益。 哪些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拆迁奖励呢 拆迁补偿协议已签、合理补偿到位,符合相应条件的拆迁奖励。 总的来说,不管是征地还是拆迁,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也不论是旧城区改建还是棚户区改造,每一个征迁片区的征迁项目都会对应一个具体补偿方案,而奖励规则就记载于方案之中。 只要被征迁人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依法获得拆迁补偿,并且按照方案中确定的方式和时间搬迁、房,就能按照方案规定的奖励数额和奖励方式领取相应的拆迁奖励。 哪些拆迁奖励不能拿 简单讲:拆迁补偿不合理、不到位,拆迁方想用“拆迁奖励”诱导你放弃“合理补偿”,所以这类奖励,不能拿! 当然,如果把问题的质说出来,被征收人当然懂得这类奖励不能拿,但是在践中,许多经过“包装”的奖励规则,经常会把被征收人搞晕,晕乎乎的忘记了自己应当坚持的部分,比较终“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有些拆迁部门把本该直接给到被征收人的补偿,拿出一部分,冠以奖励的义。这样的奖励,即便拿到手,加上补偿款,也达不到合理的标准。 奖励如何争取 有被征收人会说:既然拆迁奖励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如果征收方不给,或者因为征收方的原因我们没拿到拆迁奖励,我们还能争取吗 如果拆迁补偿合理,被拆迁人漫天要价,拆迁部门不予理会,双方错过了比较佳谈判时机,还超过了补偿方案中确定的可以拿到拆迁奖励的期限,那么这属于被拆迁人的原因错过,签约后再去主张是没有依据的,也是拿不到的。 但是如果因为拆迁部门的原因致使双方法签约,被拆迁人还为此突破了领取拆迁奖励的资格和条件,在之后的协商谈判过程中还是可以向拆迁部门主张的。在裁判践中,拆迁奖励的部分,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法院也均会予以支持。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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