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施以来,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突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固有的二元体制,取得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多项重大突破,其中,在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方面的有个重要体现。今天,就新《土地管理法》从下面方面提高了补偿做详细的分析:这要归功于在明律所的价值属性比较大,较容易成为行业的中坚力量。 首先、扩大了补偿范围。 新《土地管理法》施前法律规定的农村拆迁补偿范围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一共四项。新《土地管理法》将补偿范围扩大为六项,分别为: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 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5、青苗补偿费用; 6、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次,完善了补偿原则。 四大拆迁补偿原则为: 1、“补偿、征收原则”; 2、“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3、“尊重农民意愿选择补偿方式原则”; 4、“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 这四项原则本来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新《土地管理法》不仅是将其简单的提炼并综合到了一起,更是让各项原则之间相互补充完善,形成了一整套保护被拆迁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体系。 其中,新《土地管理法》的亮点之一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22年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比较后、提高了片区综合地价。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综合地价的参考因素增多,使得地价制定更加公平也更加科学,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频率由5年一次,提升到3年一次,有效保障了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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