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的目标是针对解决城市中影响甚至阻碍城市发展的城市问题,这些城市问题的产生既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又有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原因。征收拆迁主要的目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业征收,完善城市统一规划建设。二者施的目的其非常相近,主要的区别还是在于施阶段,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为了实现目标,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化茧成蝶,不断的打磨产品质量,提升业务能力,最终在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 1、民意做决策 对旧住宅区、城中村的拆旧建新如何现城市更新相较于征地拆迁赋予了市场主题更大的主动权,比较大限度发挥开发商等市场主体的作用,让民意做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25条是这么说的: 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时,拆除范围内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地为单一地块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产权份额四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以上的物业权利人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其中旧住宅区所在地块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95%以上且占总人数95%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 大家看好了,这可是面积+人数的“双95%”,堪称是旧城区改造类项目中设置启动门槛比较高的情形了。 该条比较后还要求,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达到前款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要求的,3年内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说白了,就是征集意愿的期限比较长就是1年。如果1年内所涉片区内的房屋产权人达不成一致意见,3年内这一片区就彻底与城市更新缘了。相关惠、鼓励政策就会被用到其他更新意愿更强烈的片区。 2、拆旧有门槛 有别与征地拆迁划地而拆的一刀切,《条例》进一步规定,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建筑物建成年限应当在二十年以上。 申请将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建筑物建成年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也就是说,一些2000年前后建造的房屋理论上是有可能被纳入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围内的。当然,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要求,即服务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为严重的居住安全隐患。 从人类在城市聚居以来,便伴随着城市更新活动,城市更新改造是城市发展必然经历的再开发过程。相比人们熟知的征收拆迁,城市更新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它强调空间环境的改善、城市功能的提升和城市文化的传承,注重空间与人的共生关系。某种程度上说,城市更新是一座城市的复兴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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