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顾思义就是违反城乡规划、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践中拆迁难度大、成本高,拆迁部门往往会借“违建”之加拆迁工作的进程,即“以违建之行拆迁之”,可谓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拆迁也。与此同时,安置补偿法律规定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违建”遇上“拆迁”的救济途径 被拆迁人在收到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书后往往会不知所措,阵脚大乱,际上这种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被拆迁人在这个时候千万要冷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认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以及相关部门对“违建”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1)违建的认定主体 应该根据“违建”的成因、属性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违建的认定主体。 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进行调查处理。 如房屋修建于2022年《城乡规划法》施以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则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村镇规划区内的,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以及《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可知,对占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违建的处理方式 针对违建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等多种方式来处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违建不一定要强制拆除,如果确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可见强制拆除权属于违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3)违建的处罚时效 根据《处理法》第29条的规定:“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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