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此外,我们不能忽视深圳房屋拆迁赔偿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著深远的意义。 令五申禁止强拆,然践中,该行为却却屡屡发生,如果没有及时维权,不幸发生了被强拆的悲剧,被拆迁人依法能申请哪些赔偿该采用何种方式维权 房屋被强拆后,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被强拆房屋损失的赔偿 对被拆房屋损失的赔偿,应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限,目的是填平补齐被拆迁人受损的财产权利。 赔偿标准的确定要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购买、得到与之前相当的房屋、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当的房屋,满足其际居住利益,确保其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同时,与补偿利益相比,赔偿要考虑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的照顾和安排,以体现对强拆的惩罚性。 此外被拆房屋也包括很多证房屋。对征收范围内证房屋的处理,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而不是与违章建筑一概论之。当证房屋遭遇强拆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建造历史、当时立法状况、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房屋来源和使用现状、居住利益等因素确定是否赔偿。 二、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 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单,致使被拆迁人难以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也法举证证明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被拆迁人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认定。 被拆迁人的室内物品因强拆灭失,在双方均对室内物品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对被拆迁人的赔偿请求合情合理进行酌定处理。 关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额财物损失,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这些财物在拆除现场客观存在以及各自的具体价值,否则法院缺乏酌定的基础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在强拆案件中,经营性用房被强拆,往往会产生停产停业损失。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标准一般参照补偿标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各地规定来看,补偿标准并不一致,大多要求具备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等条件。 把握的原则是,停产停业损失只是补偿因征收给被拆迁人经营造成的临时性经营困难,具有过渡费用性质,因而只能计算适当期间或者按照房屋补偿金额的适当比例计付。 四、临时安置费、逾期利息的损失赔偿 对于临时安置费的赔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此已经予以明确,赔偿标准可以参照执行。但是,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不能低于各地确定的统一标准,当数额过低时侵害被拆迁人正当利益时,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依法赔偿。 对于逾期利息的赔偿,行政机关在强拆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支付赔偿金,尽可能减少被拆迁人的损失。若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可能使被拆迁人的损失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行政机关拖延履行赔偿义务。 该采用何种手段维权 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以看出,面对拆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及时纠正被申请人的行为,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申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申请赔偿 赔偿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赔偿由侵权的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依照《赔偿法》规定,对于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强拆发生后,在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申请赔偿。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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