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产权房”建设于集体建设用地之上,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上;从长期来看,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法律依据的价值会越来越高,从本质上有了很大的飞跃。 二、“小产权房”只是限制交易,而非不能交易; 部分权能,意在说明“小产权房”既不同于建筑,也不同于以商品房为代表的“五证”齐全的房屋。 “小产权房”在某些时候又称为“乡产权房”,原因在于“小产权房”虽不能取得由具有法定职能的部门颁发“五证”,但也会取得由乡或者村委会制作的权属证明。 在此情况下,房屋本身的存在并不必然,只是在交易或者占有方面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有土地证房产证的也可能是小产权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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