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中,强制拆除行为可分为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行为及城市管理中的违建拆除行为,两种强制拆除行为的施主体、对应的客体及依据的法律各有不同,需要仔细甄别。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城中村改造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一、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行为 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行为,一般是指为公共利益之征收过程中违背权益人意愿对房屋或土地施强制性拆除的行为。 此类强制拆除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主要为: 《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等,尤其是《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房屋的管辖法院、申请主体、申请条件、施主体、不准予执行的情形等各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执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或者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等其他材料。第六条也具体规定了七种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 一句话总结:只有在公共利益之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申请程序及执行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城市管理中的违建拆除行为 城市管理中的违建拆除行为是指基于城市管理活动而违背权益人意愿将房屋拆除的行为。此类拆除行为主要依据《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设定、施、法定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违章建筑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一句话总结: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被拆迁人如何应对强制拆除 判断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仅有标准是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践中,部分行政机关面对如此繁多复杂的法律法规往往会选择效率先,导致践中大多数强制拆除行为都是的,所以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强制拆除并不可怕,找准点,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送给大家一段总结,面对强制拆除,请记住六个“一定”: 1、法定起诉期限一定要谨记 2、收到补偿决定一定要重视 3、强制拆除决定一定要起诉 4、遭遇强制拆除一定不要慌张 5、报警、拍照、录像取证一定要学会 6、任何情况下,一定不要随意签字,可以咨询律师,相信专业的力量。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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