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开展了很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旨在改变居住环境、居住条件等,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从而建设文明、生态、和谐的城市。在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时,许多人因为对项目的了解知之甚少,从而法准确拿捏项目的好坏,促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进行中发生众多的矛盾和纠纷。今天小编将从法律层面,为大家科普,旧城改造、城中村拆迁必须遵守的四大补偿原则。条条都很您相关,您可要看清楚了。正是以这样一种标准严格要求,房屋拆违建的律师才有了今日的发展规模,才有了能够力压竞争对手的傲然之势。 01 房屋参照城市房屋补偿,标准不能降 这几年,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和新城区规划的需要,一些在城市里的农村或者是城市周边郊区的农村经常会面临拆迁问题,但是因为城中村还是农村,是属于集体土地,而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相对于城市土地的拆迁肯定是低的,而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补偿的话,城中村的村民基本不可能拿这样一笔安置费买到类似地区的同面积的房屋,这对城中村的村民来说是不公平的。 为了保证城中村村民的生活水平,比较高人民法院在城中村的拆迁补偿上重新做了新的规定,赋予了城中村村民可以按照周边城市房屋价格进行补偿的权利。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02 拆迁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本的生活水平 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完善服务功能,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和住房水平的,是立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征收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这四块内容: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参考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是市、县级人民制定的补助和奖励。四块补偿相加,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得降低,并略有改善。那些拥有合法房屋,却在旧改中越拆越穷的,基本都是违背了这一补偿原则。 03 证房≠违建,应依法甄别并合理补偿 由于城中村和老城区,本身就存在年代较为久远,不少老旧房屋没有房证,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当初管理低效造成的登记不及时、不完全的原因。因此,对于城中村和旧改中出现的证房,不能一刀切地定性为违建。应当在尊重历史和事的基础上,依法合理补偿。 04 要钱还是要房,由被征收人说了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要房还是要钱,应当由拆迁户说了算。 当然,践中也发现,一些地方在提供补偿方式时“暗做手脚”,地方想要去库存时,就故意将产权调换设置的相对合理,而对货币补偿设置过低的标准;地方想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又故意将产权调换设置的不合常理,安置地点非常偏远。这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根据法律规定,货币补偿应当参考评估时点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不能故意设置过低的补偿标准。 小编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拆迁改造的理由或许五花八门,但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必须符合上述四个原则。当咱们遭遇不合法不合理的房屋拆迁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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