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之前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了我补偿款,但是前两天征收方突然来人说当时房屋面积算错了,补偿款给多了,要求我退回,我都蒙了……”随着征地拆迁项目在全国的开展,很多矛盾也应运而生,其中征收方责令被征收方退回补偿款这一事项也属于较为尖锐的矛盾,今天小编就针对这类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时至今日,人们对对律师杨在明的评价也有著很多的依赖性,对产品的预期也越来越高。 首先,大家应当明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双方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商一致,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由此可见,双方补偿协议的签订属于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一旦协议签订,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我国行政诉讼并不支持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因此践中约定可对行政机关的司法救济,即如果征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强制执行条款,且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明确并具有可执行的事项,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该约定申请法院进行非诉强制执行;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强制执行条款的,行政机关同样可通过作出书面决定,再将根据该行政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本案中,征收方认为由于评估的缘由导致面积计算错误,从而在订立协议时对协议签订的基础存在认识偏差,所以主张变更协议内容。但是由于该协议属于行议,行政机关并不能像民事协议一样成为诉讼的原告,因此只能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与被征收方进行协商,然而并没有协商成功,比较终征收方根据评估重新鉴定的结果,结合相关材料,作出《行政决定书》,要求被征收方退回多计算的征收补偿款。 那么对于征收方的此项行政决定,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呢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行议的事项进行约定,然而根据践经验可知,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政策和协议订立的基础事发生变化,如果继续履行该协议会导致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行政机关才可以单方变更协议。但是对于上述当事人的情况而言,如果就多出的一部分补偿款就行使变更协议的权利,缺乏相关的事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时,补偿款的计算错误是由于征收方的内部问题,不能归结于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整个征收拆迁项目都积极配合,因此如果征收方擅自单方变更补偿协议,则会对当事人不公,损害的公信力。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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