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拆迁中,“以拆违促拆迁”是各地征收方惯用的手段,简单地说,就是将你的房子认定为建筑,从而达到拆迁的目的。有很多当事人反馈:自家的房子住了很多年,从来没人说是建筑,一旦遇到拆迁,却被征收方认定为建筑并要施强拆,只给极低的补偿甚至不给补偿。通过本文,让您了解建筑的法定拆除流程。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城中村改造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一.地调查取证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而在际中,很多执法人员都不会主动出示,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出示,并且记录相关重要信息,如姓、证件编号等,方便日后维权。 3制作详细的调查笔录,详细记载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涉案房屋的信息如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经过地调查之后,如果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建筑,行政机关便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该决定应当包含以下要件: 1当事人的姓或者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和证据; 3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 4告知法定救济权利。 .履行告知义务 依据《处理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应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该处罚决定的事、理由和依据,以及其它法定权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必要时还可以提出听证申请,建议大家不要错过听证程序,专业的律师往往通过听证程序就可以将限期拆除决定撤销。 四.依法进行催告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如果当事人没有在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便可以强制拆除,但在强制拆除之前,必须要履行催告义务,也就是向当事人下发一个《催告书》,该《催告书》必须要包含以下要件: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五.强制拆除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也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变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并不代表暴力强拆,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强制的对象是建筑本身的,组成建筑物的可重复利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应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前,应给予适当时间以搬离动产;对于建筑物内仍未搬离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行政机关对建筑施强制拆除时,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的方式进行。 比较后,小编提醒广大朋友,一旦您的房子被认定为建筑,不要惊慌,一定要首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不要错过比较好的维权时机,否则后悔莫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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