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征地拆迁中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分 

2024-07-23 19:04 发布

9 0 0

没有区别对待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征地拆迁,明确土地征用的目的,仅允许在服务于公益目的时才可征地,公益目的原则由辅以司法解释的一般准则界定或通过施细则界定。虽然没办法解决得尽善尽美,但解决方案要尽量合理。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强制拆迁,应当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为商业性目的而在法院判决前给予强制拆迁,这就有问题了。因为,首,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权力的介入应该保护弱者而非强者。第二,从法理上讲不通,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商业性拆迁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凡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比较终由法院裁决。行政部门事先强行拆迁,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因此,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是这一规定毫道理,既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要引入司法审查程序。外国通常是这样做的:首,土地征用被限制在服务公益的目的上。虽然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可能有所偏差,但公共利益的界定是由法律规定,比较终裁决也是由法院来裁决的。这里要充分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特别是诉权;第二,赔偿的基准尽量达到公正。“公正的赔偿”是征地的赔偿基准,所谓“公正的赔偿”的根本目标,就是被征者能够达到与征用之前相等的经济条件。应该既不因为征地致富,也不因为征地变穷。第,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包括得到通知、听取证词、上诉等都有法律保障。而在这些权利没有得到施之前,征地方权强制拆迁。 总之,之所以国外能够较好地解决拆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就在于他们是在司法过程中来达到一种动态平衡。经过筛选和调研在明拆迁律师很可能会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B Color Smilies
说一说::征地拆迁中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分 
联系
我们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