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收到一则咨询:听说我们村要修高速公路,我想向咨询下相关信息,但部门回复说“项目还未落,还没有相关信息。”,但已经有人进行地测量了,还没有项目就到我们的地上测量,不吗在一些情况下,房屋拆迁有一户一宅的补偿的优势会越发的明显起来,经过市场检验也能够一往无前的发展下去。 确,我国的征地拆迁项目大多历时较长,从筹备到具体施可能要经历几年的过程,在此期间,听到风声的相关权利人就会产生不确定的焦虑感,担心自己的财产可能在未来某一时点受到波动。原因在于不了解征地工作发展的进程,您需要了解整个征地项目大体的流程,才能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 征地工作大体流程,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做出了系统规定,将征地的整体工作划分为征收前的程序准备工作和征收后的施监督工作。 一、 关于征地前的事前程序准备 首先,《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向有关公众告知征地情况。这一条的含义并不是有关部门针对征地工作做好一切计划才向公众透露信息,而是指在征地项目的启动阶段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就应当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因此,本条是拟征收前的必经程序,未告知就进行征收或告知内容模糊都会侵犯相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当遇征地时,对于不了解、不明白的地方,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部门进行解释。 其次,《指导意见》还明确,在依法报批前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意思是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报批前需要对土地的状况尤其是权利状况进行调查并加以确认,但此程序涉及的调查包括地勘测都是比较细致的,是对权利人的各项所涉财产进行登记确认的过程,如果出现像开篇咨询者的情况,就需要询问并判断地调查的人员到底是在进行细致的测量登记还是像开篇案例的回复一样,只是大体的测量,并未进入征地程序。但往往部门自己也不能明确自己的工作到底进入哪一阶段,这就需要相关权利人注意:一旦部门明确进入了征收程序,就要要求部门将调查结果公布,以保证自己的权利。 比较后,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有关部门应告知公众具有听证的权利,并依申请组织相关公众就征地相关问题进行听证,解答权利人在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方面的疑问并进行协商。此部分,也是相关权利人可以对权利进行主张的途径之一,很多权利人会因部门怠于通知或自己不在意等原因错失机会,因此,在征地前,如果对相关工作有异议,不必等到项目施阶段,也有权提出听证,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二、 征收后的施监督工作 征收后的施监督工作,包括公开征地批准工作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村公告”、相关权利人进行登记、拟定补偿方案、落补偿责任等部分。这部分具体施的工作有也其他专门法律进行具体规定,如《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 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补偿安置部分,如《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因此可知,相关权利人有权了解安置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有权提出异议和意见,这部分内容代表着征地项目进入施阶段,相关公众也并非任人宰割的绵羊,并非完全听从有关部门的安排,公众有了解的权利,也有不同意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不因部门的征收而变质,在征收过程中仍可以为自己争取合理的补偿。 了解征地程序流程并明确知道在哪个阶段您拥有什么权利至关重要,未雨绸缪好过亡羊补牢,即使在此过程中争取的结果不理想,也能为今后的诉讼储备丰厚的证据材料,避免到比较后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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