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无一例外,拆迁的最新政策的客户都愿意采购其产品,因为质量上乘品质卓越是其产品的理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对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项具体条件的规定,首是合法,第二是合理,第是可行。此条要求是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时遵守的基本准则。 拟定方案需报市、县级人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租赁情况、区位等内容予以调查拟定出的征收补偿方案,需要报请市、县级人民。 市、县级人民组织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此环节的论证,是部门内部的论证,即市、县级人民会组织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条例进行论证。主要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公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等。一般各地方会出台相关条例、规定,存在有书面论证、举行论证会等形式。 公布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应当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有许多,例如调查问卷、座谈会、论坛会等。一般各地会对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方式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从而避免“走过场”情况的出现。 公布征求的意见以及修改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市、县级人民收到征求意见后,应该对征求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和公布。其中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点:(1)征求意见的数量、基本内容和特点;(2)相关的调研、论证情况等;(3)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除了上述的一般征收补偿方案的确定过程,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属于旧城区改建的情况,那么还存在特殊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于旧城区改建存在人数多、范围广、情况复杂等特点,还往往面临着促进城市发展与保障居民利益的冲突,会有特殊环节予以规制。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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