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查处行为】害怕打官司你可以这样做来提高补偿 

2024-07-16 22: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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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古以来,“民不与官斗”的畏官思想早已深入老百姓心中,一旦发生冲突,老百姓往往会选择妥协。在征地拆迁中,一些老百姓害怕和征收方打官司、担心打不赢,就选择签协议走人,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合法权益。而际上,有很多途径可以避免和征收方打官司来达到比较终结果,如:申请查处行为。本文作者为大家一一讲述。希望将来拆迁能够得到长足稳定的发展,为社会发展及人们的需求做好服务。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女士的房屋位于长春市集体土地,当地以棚户区改造的义施征收,因补偿结果一直未达成协议,委托了在明律师。作者入后,通过信息公开调查到,该地块规划的土地用途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项目立项是普通住宅,但际上却在该地块建造了高档别墅区,售价高达每平6W-12W不等,且没有相关的施工许可证,于是指导当事人向以下相关部门申请行为:







1申请国土资源局查处用地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方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因此,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是的。







2申请规划部门查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3申请查处违反发改立项行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4申请建委查处建设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为及时处理。







比较后,作者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现在是法治社会,要对法律有信心,依法维权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到法院打官司,也有很多其它途径可以采用。如遇拆迁纠纷,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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