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的种常见形式经过筛选和调研拆迁问题投诉电话是多少很可能会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首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该款规定可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进行审批,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即是应当具有或者省级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按照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若想获得征地批准文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有一些行政机关为达到速占用土地的目的,往往在未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就直接占用了集体土地, 这种方式占用土地就属于占地。 (二)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 一些行政机关为达到少批多占的目的,往往会先向有权机关报批一部分土地,待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后超越批准范围多占土地。行政机关这样做很容易蒙蔽被征收人,如果不仔细审查其征地批准文件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材料等手续,就可能不会发现其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并没有合法的征收手续,稀里糊涂地土地就被征收了。有些行政机关甚至不给当事人看征地批准文件,被征收人根本没有发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不按照批准用地的位置及范围占用土地 在征地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种情形是因为一些事项的变更,际需要的土地与当初审批的土地范围不同,此时机关为达到速征地的目的往往会直接征收批准范围外的土地,并没有进行重新报批。这种方式占用土地也就属于占地。 占地用地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占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手段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得,并处罚款。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出现占地如何申请查处 (一)占地,应反应到上级,逐级反映直到国土资源部。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首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在存在征地、占地的情形时,被侵权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查处申请应当附上权属证明及征地占地的证据等材料。 2、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有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二)查处部门对查处申请不作为如何维权 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法定期限内,查处部门不给申请人查处答复或者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起诉查处部门至人民法院,诉其行政不作为。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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