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任何人不可以越过其权利私自作出决定,这不仅有律的规定,更有违其职权行使范围,那么,对于已经发生的情况,村委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其实不仅仅是这个原因,房屋被强拆如何起诉对方本身的优势也较为明显,市场表现良好亦属正常。 一、村委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对外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权签订土地对外承包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签订的土地对外承包合同属于效合同。 二、村委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侵害承包户合法利益 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效。 通过了解可以知道,对于村委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法律的规定是效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该村村民的合法利益,任何有律规定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对于承包农村土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先承包权。 ■ 内容来源于络,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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