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司法强拆”此外,我们不能忽视深圳房屋拆迁赔偿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著深远的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司法强拆一定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上述两个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如果不满足任一条件,则行政机关权申请司法强拆,换言之,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此外,该条文还明确了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 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践中多表现为区、县级人民。 这就意味着,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活跃的街道办、村委会、国土部门都权申请,如果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不适格,也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依据之一。 “司法强拆”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1、申请前的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2、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施。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4、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组织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以上就是关于“司法强拆”的详细规定,被征收人遇强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启动程序维权!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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