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不少被拆迁人签了补偿协议领了补偿款之后,发现补偿给低了心里很后悔。于是希望通过起诉拆迁方拆迁行为或者针对拆迁方下发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搏一搏,看能否有希望再提高补偿价格。但是签了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之后,房屋的权利已经让渡给拆迁方。说白了就是此时房屋怎么处置拆迁方有权利自主决定了,这个时候再起诉就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结果。基于这个原因,可以推测农村房屋强拆后怎样索取赔偿款的市场反馈会越来越好,也正是其能够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裁判要点 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视为其对房屋权利已经让渡,其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比较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比较高法行申106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海根,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再审申请人王海根因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以下简称杏花岭区)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行终5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海根申请再审称:其签订的《北中环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效协议,杏花岭区并未对王海根进行安置补偿,王海根对案涉房屋及土地具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事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行终505号行政裁定;2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行初268号行政裁定;3指令一审法院或辖区其他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海根不服杏花岭区杏政房征决字[2022]2号《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关于北中环建设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提起本案诉讼。因王海根与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6月24日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补偿。协议签订后,王海根领取了搬家费、过渡费和附属物补偿费等费用。因王海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已就案涉房屋的补偿问题签订相关协议,故其对案涉房屋的权利已经让渡,其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审以王海根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不当。王海根如对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问题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综上,王海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首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海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小梅 审判员聂振华 审判员仝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员 张振宇 ■ 内容来源于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