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的开发活动,特别是对于旧城区的改造,往往涉及到一些贫困居民,他们生活困难,难以购买高质量、面积大的房屋,一家几口、甚至几代人居住在非常狭小的空间范围内。由于既有的住房保障和生活保障不足等原因,对于这部分居民的房屋的拆迁如果单纯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偿的话,极有可能导致这部分居民力购买新房,面临生活困难。从这之后,越来越多人发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的价值所在,从而影响很多人的选择。 此时的征收,就如同揭开社会保障体制的伤疤,让很多一直被回避或者忽视的问题浮出水面。对于此等类型的被征收人,应当设置怎样的征收补偿标准,方能保障他们的生活稳定应当给予什么类型的补偿,才能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 《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自《物权法》施以来,现有立法对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因施房屋征收而降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并且根据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 在房屋征收尤其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很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容积率低,总价值低。如果仅仅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难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制定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特殊政策。 一方面,由于征收是对于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一种剥夺,对于这部分公民提供特殊的补偿也并不违背法理;另一方面,从很现的角度来看,公民原有的生活虽然窘迫,但是一旦被征收活动强行打乱,那么,必将更加艰难。因此,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上述规定较好的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贯彻了房屋征收保障民生的宗旨。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TA的作品
TA的主页
成为第一个评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