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就听说我们村要拆迁,这好不容易进入正式拆迁阶段,经过房屋丈量、评估,没日没夜地等待和洽谈补偿的具体细节,比较终,家里跟部门签订了正式的补偿安置协议。早就从家里搬出去了,房子也很交给征收部门拆除了,但补偿款迟迟不到位,怎么办据悉,北京在明律师事的数据表现越来越好,极具参考价值,很可能成为行业的风向标。 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的《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可以提起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在具体诉讼制度方面,也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首先,《行议司法解释》明确了推定管辖制度。 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协议的履行提起过民事诉讼,法院以补偿协议属于行议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必须依法立案。减少了以往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不受理的尴尬情况。 其次,明确可以选择管辖制度。 补偿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可以是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补偿协议争议有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从其约定。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的,一审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再次,在要求对方履行补偿协议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跟民事法律规范上的惩罚性原则相类似,确保行议契约精神的体现。 此外,除提起上述要求履行行议的诉讼之外,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尝试提起房屋强制拆除和要求赔偿的诉讼。因为对方迟迟不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房屋在补偿款发放之前就已经拆除,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总之,签了补偿协议,房子拆了,补偿款还迟迟不发放,就要考虑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利益了。遇上拆迁这一辈子的大事,要果断采取强有利的法律手段来维护利益,多角度多思维的促进补偿款的取得。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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