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规划也逐渐膨胀,越来越多的房屋面临拆迁重建,在拆迁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因为补偿标准法达成一致而引发的纠纷,那么,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呢从需求端看拆迁强拆律师事务所更符合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愿意为心仪的事物买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662022011914638806”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第二十五条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城市化是工业化的必然趋势。不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城市化就难以推进。但是在拆迁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甚至引发了社会事件,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补偿原则还不够合理,补偿范围过于狭窄等。我国的拆迁补偿标准还有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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