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施征收土地是依法拆迁房屋的前提。而在在明律师代理的一起安徽省马鞍山市的案件中,当地竟在拆迁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的情况下继续坚持采取手段拆迁房屋,可谓是知法的典型。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期间拆迁律师事务所电话也做了许多的调整,调转了产品研发的方向,为了更好的迎合市场的需求。 【基本案情:征收部门直接拆迁,谁给的权力】 邰某等十户委托人系世居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新陇村的居民,每户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依法承包村内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2022年3月,委托人所在的自然村被纳入博望区邰家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因为补偿标准不合理,难以保证十户被安置委托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故委托人未与土地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进行维权。 2022年6月13日,委托人之一的邰先生一家收到了华夏幸福一期项目拆迁指挥部作出的《限期交房让地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于2022年6月18日前主动交出土地,否则后果自负。经过与梁律师沟通后,邰先生以华夏幸福一期项目指挥部主体并依法向博望区人民提出了查处申请,得知该指挥部属于镇成立的内设机构。 邰先生对该《限期交房让地通知》不服并依法提起了相关法律程序,但是该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限期交房让地通知》的合法性尚未确定之际,2022年10月11日上午,博望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征收局)和博望镇人民(以下简称镇)相关工作人员带领200人左右强行进入委托人邰先生的家中。 在将邰先生的妻子和孩子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进行压制后,对其二层楼房使用铲车进行了强制拆除,被拆除的房屋包括两层楼房及其附属两间砖瓦房。委托人邰先生在此期间多次报警,而当地机关却以行为为由推诿责任。 委托人用来生活的房屋被拆迁之后,失去基本的生活场所,造成重大损失。经过向局及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后,邰先生得知参与本次拆迁的主体为征收局和镇。 【律师分析:严重行径被揭露】 在当事人向律师进行了案情反馈后,梁律师提出了如下法律观点: 首先,依据《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比较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交地决定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施条例规定的程序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邰先生目前正在就涉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相应诉讼程序,处于权利申诉期间,也并没有得到相应补偿,完全不符合强制交地的前置条件。 其次,“法规定则禁止”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界限,两个拆迁主体作为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并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前述规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两个拆迁主体并相关行政权力却对邰先生房屋施强制拆除,属于重大情形。 在听了梁律师的分析后,邰先生决定当即对两个拆迁主体的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该案经过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确认博望区博望镇人民强制拆除邰先生房屋的行为。委托人邰先生已经依据胜诉判决向镇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 但是在邰先生的房屋被拆迁后,部门依然没有以此为鉴,而是利用同样的手段向另外五户委托人下达了《限期交房让地通知》,并以同样的程序和手段将委托人的房屋强制拆除。梁红丽律师认为,在之前的拆迁行为已经被确认的情况下,当地部门依然知法,因此律师将继续提起相应的诉讼。相信部门也会继续面临同样的确认结论和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比较近被拆迁的几户委托人已经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相应的诉讼程序,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而律师也将坚决利用法律手段捍卫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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