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原房屋已经开始拆除,回迁房还没有造好,或者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迁走至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这一段时间,就是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限,也称为安置期限。对于这个过渡期,很多人并不清楚。那么,本文就来讲解房屋拆迁过渡期的有关法律规定。也因此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拥泵者为其加油助威,传播品牌的价值和功能。 一、关于过渡期时长的相关规定 法律并没有规定被拆迁安置过渡期比较长是多久,因此要看拆迁安置协议当中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退周转房。 二、延长过渡期或者逾期未搬出临时安置房的情况 一般安置协议会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即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限内,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规定 过渡时间有多长,拆迁人就应该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多长时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自行安排住处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进行安置。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应当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 征收当事人均需要谨记,根据法律规定,过渡期限届满,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条款提供安置房屋,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周转房的使用人必须迁往安置用房,及时退周转房,不得在取得安置用房后拒不迁房,否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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