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时,被征收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除了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上的所有内容外,还须关注四个重要问题。结合这些条件来看,在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名单依然能够让我们看到很好的发展,为整个市场带来鲜活的生命力。 一、房产证、土地证原件,是否妥善保管好 房产证、土地证,作为产权证,其原件,是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根源。若原件的缺失,则在复议、诉讼等阶段,可能会受到影响。所以,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不要上交自己的原件。若征收拆迁方确需要,被征收拆迁人可提供复印件。 二、安置房,是否合格 拆迁补偿中,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应注意安置房的质量。对于不合格的安置房,应予以拒绝。 合格的安置房,须经过监理、消防、规划、环保部门的验收,其应是大产权房,且必须是“五证二书”齐全。 其中,“五证”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其中“二书”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协议中,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在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对于补偿方式的期限、以及当事双方的义务及责任,这些重要的事项,应该明确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的协议,则签字须谨慎。 四、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留存了原件 现中,很多征收方,常会以文件需要留底、上级审批等缘由,将被征收人的协议拿走。常会出现,被征收人,因为没有留存补偿协议的原件,协议内容得不到履行、或者协议内容被修改。 同时,当需要法律来维护个人利益时,则需要提供权利、义务载体的书面补偿协议。 所以,被征收人,对于协议,应该妥善留存原件。 ■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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