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此可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证房屋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不是全部不能获得补偿。然而在践中,经常出现征收方为了加征收进程,降低征收成本,对于所有的证房屋都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的情况。对此,小编不得不提醒大家,这样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行为,大家在践中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证房屋是否真的不能获得补偿。今天小编就针对此类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希望大家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够有效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给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激活市场有著深远的意义。 大家应当首先明确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建”。对于合法的证房屋,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列举过几类,即(1)历史遗留证房屋;(2)未批先建,存在程序的房屋;(3)招商引资兴建导致证件缺失的房屋;(4)从手中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上述的几种证房屋均属于合法房屋,这些房屋在征收过程中是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的。 对于证房屋是否有补偿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然而由于证房屋出现的原因多样,而房屋对于被征收方而言又是生活的根本。因此在对证房屋进行认定时需要严格按照下列的原则进行: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对于公民信赖利益保护基本要求,在践中经常存在房屋建造时证且合法,但是后期房屋建成后,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要求相关证件的情况,对于此类房屋在房屋认定时应当认定为合法房屋。 尊重财产权原则:在处理证房屋时,相关部门应当尊重被征收方的财产权,不管房屋证件是否齐全,都是人们投入人力、物力建造的居住场所,是被征收人比较重要的私有财产,是生活安定的基石。 区分处理原则:在践中证房屋出现的原因多样,相关部门在认定时切不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通过相应措施保障充分被征收方的利益。 同时,相关部门在认定证房屋时不能单凭口头进行认定,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认定程序进行。相关部门需要对证房屋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际建造人、建造时间、用途、位置、面积、结构等等。将调查的内容移交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审查,并由这些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区县级人民根据这些意见提出初步调查认定意见,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公示。当事人对调查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若当事人对公示内容异议,则房屋征收部门出具证房屋调查认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由此可见,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建”,大家在践过程中一定要时刻关注证房屋的认定过程,以防出现侵犯自身权益的事项。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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