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就像一场“对峙”,施征地拆迁有的是为了更好地为被征收人服务,更好地现征地拆迁的新生活,从而现双赢。更要紧的是,把北京杨在明律师分析透彻,让其社会功能发挥到极致才是我们当务之急要做的。 然而,一些征收方却试图“欺”被征收人,从而造成了逼迁甚至强拆的现象。 今天,小编结合多年的代理经验,为被征收人讲解不幸遭遇强拆申请赔偿损失时的四个关键点! 01被拆迁房屋的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不申请房屋登记的人,要按照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遗留下来的问题。 对于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产权属于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以根据其际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和纳税等级情况的给予适当补偿。 02住房损失赔偿标准 与其他财产不同,住房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补偿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障和满足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多年后强制拆迁的,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价格继续给予安置补偿,显然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城市化进程中,要考虑住房产权高度升值的际情况。鉴于强制拆迁时房屋位置已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城市规划区,为有效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03确定评估住房损失的时间点 在征地案件中,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如何在评估中选择评估时间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中的纠纷能否得到质解决,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比较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比较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 在房价速增长的情况下,以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不能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符合公平合理的赔偿原则。 04 赔偿范围与赔偿方式 行政机关因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 《赔偿法》规定“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被拆迁人应享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 也就是说,赔偿范围至少为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程序本可获得的全部补偿。从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行政机关仍有提供产权安置房或支付拆迁补偿金的义务,从而保障被拆迁人的补偿选择权,进而保障被拆迁人际享有的居住权益。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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